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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等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0-05-26


5月1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精神,做好新冠肺炎核酸和抗体检测医疗保障工作,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等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4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冠状病毒抗体测定”两个项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收费,并进一步规范了核酸检测项目名称和内涵。   

二是规定各市(州)医保局应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等因素按规定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且不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三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将以上两个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即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通知》的印发将进一步统一全省新冠病毒检测项目和医保报销政策,增强制度公平性,对确保我省重点人群“应检尽检”、保障我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