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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4-09-29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7 月23


洪雅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城镇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条  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在装饰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所有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应当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第六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明。

3.装饰装修方案、店招装饰效果图、原建筑物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4.变动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6.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7.消防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图纸审核或备案后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或工匠(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企业,方可从事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

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工匠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只能从事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饰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

建筑装修企业和建筑装修工匠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年检和建筑装修工匠资格审查。

严禁无证、资质过期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装饰装修。

第三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八条  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如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及以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才能施工;也可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出安全鉴定后进行施工。对危险房屋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进行修饰装修。店铺招牌规格严格按照《洪雅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进行装饰装修。

第九条 装修人和施工单位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时,严禁下列行为: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2.扩大建筑物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3.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6.未经批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7.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8.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商、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进场装修前应当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并提供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对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出具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期限为5年。保修期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在住宅小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方法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实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应具备的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装修人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八条  装修单位应当在室外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告知装修单位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质量安全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室外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严禁在晚间施工;住宅小区装修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1830分;临街非住宅室内装饰时间为上午8时至晚上2130分;中考和高考期间学校周边 100范围内严禁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应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装饰装修而产生的废弃物。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地段的道路畅通和环境清洁。

第二十二条  严禁施工单位在高处施工现场投掷物料,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严禁乱写乱画。

第二十三条  临街施工应当打围作业,张贴安民告示,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及时清运,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街面和人行道的环境清洁,围栏按统一标准制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建设局以及县规划、消防、工商、城市执法、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违规活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它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物业管理单位对所管物业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建设局等部门接到公众和相关单位对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派人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住宅、非住宅等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的,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装修人因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擅自进行未经申报登记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实施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在建筑工程和住宅、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工匠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出安全鉴定,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县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县住房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装修时间管理规定,或者临街施工不打围或者打围不规范的,或未按照规定处理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而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3倍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洪雅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办发〔201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