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烟花爆竹有限禁放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18﹞95号)要求,现就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洪雅县中心城区东至东大街、西至志远路、九胜大道三段、南至滨江路雅女浴场、北至九胜大道一段、二段。
二、禁放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24时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城市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公安、安监和城市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禁放时间和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请及时予以举报,举报电话:110、02837403509。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