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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采伐罪责难逃法网
信息来源: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4-01-10

2013 12 2 6 日,在洪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随着审判长的庄严宣判,一件时间跨度长达3 年之久的非法收购、采伐国家重点植物团伙案尘埃落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 元。

据了解,被告人吴某于2011 4 9 日伙同他人(已判决),在花溪镇黄龙村非法收购楠木原木34 件,材积9.034 立方米;于2011 67 月在东岳镇张庙村,伙同他人(已判决)先后4 次非法收购楠活立木10 株并擅自采伐,蓄积量为3.6 立方米。案发后吴某一直外逃,在专项打击行动的强大攻势之下,吴某于2012 10 8 日到县森林公安局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 条、第67 条第1 款、第69 条之规定,对其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并处罚金3000 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并处罚金1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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