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雅县人民政府
  • |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中保镇 >> 正文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
2020-10-2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bz/2020-00037  发布机构  洪雅县中保镇  公开日期  2020-10-2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失效日期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复指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此外,答复就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等问题也做了明确回复。答复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