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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 | ||||||||||||||||||||||||||||||||||||||||||||||||||||||||||||||||||||||||||||||||||||||||||||
2020-06-22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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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推进我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38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采取主体申报、乡镇审核推荐、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每年负责组织评定一次。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在本县范围内拥有一定的以农业生产为前提的生产资料的家庭农场,评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如下: (一)有资质。经工商注册登记,具有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时间1年以上,常年经营生产人员1人以上。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必须在非禁养殖区域内,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粪污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具备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条件。 (二)有设施。具备基本的农田基础设施。有相应的贮藏、整理、农机存放、畜禽草料场、棚圈等场房场地、生产设施装备、办公设备,家庭农场标牌醒目。有与经营规模或经营类型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接受农机社会化服务,农机化水平明显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规模原则上达到《洪雅县现代农户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标准》。 (四)有核算。财务核算管理规范,经营活动财务收支记录较完整。 (五)有效益。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先进,经济效益显著,农场收益占家庭收入的60%以上,基本达到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成效明显。 (六)有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质量可追溯。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应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六条 申报县级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二)县级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需加盖印章); (三)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面承包合同)。合同须经发包方所在村或组织的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同时由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加盖合同鉴证章; (五)畜禽养殖者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水产养殖者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营收支流水账以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概述; (七)家庭农场内部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流程
第七条 评定县级示范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年12月底前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向县农技科教站提出申请,填报《县级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择优向县农技科教站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评审。县农技科教站按照评定标准,对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 (四)公示。经评定的县级家庭农场,将在县政府网站及家庭农场所在村相关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授予“洪雅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称号。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技科教站取消县级示范场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因生产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条件的 (三)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收益情况及统计报表的 (四)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更换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 被取消认定的家庭农场,自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九条 凡认定为县级家庭农场,由县农技科教站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复查,重点检查农场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不能正常运转的家庭农场,或符合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对正常运转、发展较规范、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大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先评优,从中遴选评选一定数量的市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十条 县农技科教站负责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其成员进行培训,同时组织农场经营者及其成员参加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县农技科教站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解释。施行中有关未尽内容或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县级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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