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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
2020-06-22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nmj/2020-000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6-22
 发布机构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洪雅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推进我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38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采取主体申报、乡镇审核推荐、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每年负责组织评定一次。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在本县范围内拥有一定的以农业生产为前提的生产资料的家庭农场,评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如下:

(一)有资质。经工商注册登记,具有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时间1年以上,常年经营生产人员1人以上。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必须在非禁养殖区域内,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粪污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具备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条件。

(二)有设施。具备基本的农田基础设施。有相应的贮藏、整理、农机存放、畜禽草料场、棚圈等场房场地、生产设施装备、办公设备,家庭农场标牌醒目。有与经营规模或经营类型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接受农机社会化服务,农机化水平明显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在3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规模原则上达到《洪雅县现代农户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标准》。

(四)有核算。财务核算管理规范,经营活动财务收支记录较完整。

(五)有效益。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先进,经济效益显著,农场收益占家庭收入60%以上,基本达到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成效明显。

(六)有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质量可追溯。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应实现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六条 申报县级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二)县级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需加盖印章);

(三)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面承包合同)。合同须经发包方所在村或组织的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同时由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加盖合同鉴证章;

(五)畜禽养殖者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水产养殖者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营收支流水账以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概述;

(七)家庭农场内部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流程

 

第七条 评定县级示范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年12月底前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向县农技科教站提出申请,填报《县级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择优向县农技科教站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评审。县农技科教站按照评定标准,对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

(四)公示。经评定的县级家庭农场,将在县政府网站及家庭农场所在村相关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授予洪雅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称号。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技科教站取消县级示范场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因生产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条件的

(三)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收益情况及统计报表的

(四)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更换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

被取消认定的家庭农场,自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九条 凡认定为县级家庭农场,由县农技科教站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复查,重点检查农场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不能正常运转的家庭农场,或符合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对正常运转、发展较规范、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大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先评优,从中遴选评选一定数量的市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十条 县农技科教站负责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其成员进行培训,同时组织农场经营者及其成员参加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县农技科教站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解释。施行中有关未尽内容或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县级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2020622

附件

县级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

农场名称

家庭农场主姓名

农场地址

农场主户籍所在地

工商登记时间

农场主身份证号码

工商登记号码

农场主手机号码

工商登记类型

注册资金(万元)

土地流转面积(亩)

邮政编码

土地流转年限

主营产品

上年总收入(万元)

种植规模(亩)

上年总支出(万元)

养殖规模(头//个)

上年净利润(万元)

家庭成员(个)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常年雇工人数(个)

总资产(万元)

临时雇工人数(个)

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

无公害等产品认证

总负债(万元)

制度建立

家庭成员姓名

与农场主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乡镇推荐意见:

 

(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审定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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