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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
2020-08-17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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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洪雅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7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和《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川农〔2018〕20号)等文件中关于健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洪雅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你对《洪雅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有建议意见,请于2020年8月17日---8月21日期间,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提交建议意见: 一、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37403507反映建议意见。 二、邮件联系,邮箱地址:1141238109@qq.com 三、信件传达,通信地址: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志远路11号(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14日 洪雅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7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和《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川农〔2018〕20号)等文件中关于健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洪雅县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收益内容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经营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三)投资收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四)补助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五)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罚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盈收入等。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经营支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三)其他支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包括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利息支出、农业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亏、损失、防汛抢险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罚款支出等。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全年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可分配收益=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其他转入 年初未分配收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 其他转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第三章 分配原则 第七条 收益决定分配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全面反映经济活动状况和财务经营成果。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本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确定分配比例。可分配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 第八条 科学合理合法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九条 实行同股同权原则。集体经济组织要遵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按照股权人所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按照操作程序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经成员(代表)大会研究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 第十一条 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成效与激励经营管理人员挂钩,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引导村“两委”干部、经济能人积极参与集体经济发展,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财务清理。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前,应对当年会计年度收益情况进行清理,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金额。将当年财务收支情况、分配项目和金额对全体成员进行公布、公示。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第十三条 确定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制定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或弥补亏损等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并如实编制《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收益分配方案应包括收益分配年度、当年各项收入、支出金额、本年收益金额、可分配收益总额、收益分配项目、参加分配成员人数、分户分配金额等事项。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后表决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公开公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等财务报表,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共同签字后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第十五条 分配兑现。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分配兑现,并将分配兑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第五章 分配范围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为当年可分配收益的15%;二是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医疗站、福利院、电影院、幼儿园等,为当年可分配收益的5%;三是管理费,主要用于公共事务支出,为当年可分配收益的10%。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收益至少安排当年可分配收益的15%用于发展生产。集体经济收益应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确保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收益至少安排当年可分配收益的5%用于发展公益事业。主要用于乡村建设、改善民生、公共安全、文体活动等方面支出。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收益至少安排当年可分配收益的10%用于公共事务支出。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等。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可在集体收入为正收益的前提下领取,且管理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可分配收益的10%,严禁举债发放管理人员报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应形成绩效管理制度,报酬方案须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执行,严禁擅自出台。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年有盈余的情况下,可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费,具体提取比例按照当年集体经济收益情况,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福利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的数额内使用,不得超支。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年度集体资产的净收益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应付福利费后,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成员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50%,分配方式为增加股本或直接分配给成员。具体比例按照根据当年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情况制定,参与分红的人员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当年集体经济收益新增部分的5%-20%作为奖励资金,对积极参与、带动广大成员共同发展,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管理人员、经济能人等,给予以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集体经济收益的奖励。奖励方案须由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执行。 奖励资金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年底民主考核评议后发放。考核得分以百分制计算,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95分(含80分)的为称职;60-80分(含60分)的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其计算公式为:个人评议得分数=参会成员代表总分数÷总人数。每分分值=奖励资金总额÷个人评议得分总数。个人奖励资金=个人评议得分数×每分分值。 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不得对当事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可聘请一定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聘请人员的工资按照经营管理绩效与工资挂钩,实行“基本报酬+绩效考核”的方式,报酬方案由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各镇人民政府是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人员,做好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县财政局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农业农村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审核职责,对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进行审核,防止不合理收支入账,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公开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集体经济组织报备的收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表决前反馈给集体经济组织。必要时可由镇人民政府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要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用于其他奢侈浪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每年1月31日前,集体经济组织将上一年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连同年度《资产负债表》上报2套到镇政府“三资”管理办公室,由“三资”管理办公室将本镇的报表统一收齐后,及时上报1套报表到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将适时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商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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