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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工作征求意见的函 | ||||||||||||||
2020-10-22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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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洪雅县天然水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通告(代拟稿)》意见的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天然水域禁捕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销售、运输野生河鱼及运销禁用捕捞器具的行为,确保我县境内青衣江流域禁捕取得扎实成效。我局代县政府拟稿了《洪雅县天然水域禁捕通告(拟稿)》,现特致函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0年11月6日17:00时之前将反馈意见通过电话回复我局。(联系人:宋明刚,联系电话:37406007) 特此函告。
附件:洪雅县天然水域禁捕通告(代拟稿)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2日 洪雅县天然水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 通 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告》(长渔发〔2020〕1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洪雅县天然水域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洪雅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 天然水域: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 水生生物保护区:常年。 三、禁捕对象 禁捕期间,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在天然水域进行生产性捕捞;严禁任何捕捞船只(竹筏)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执法监督管理 禁捕期间,在天然水域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且渔获物禁止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禁止使用电、毒、网具、可视设备等方式捕鱼;禁止销售电鱼设备、可视锚鱼设备和禁用捕鱼网具;所有市场、门店、餐馆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野生河鱼。 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禁捕工作的宣传引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天然水域禁捕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将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从严从重打击各类非法捕捞、销售、运输野生河鱼及非法运销禁用捕捞器具的行为。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 (一)违法捕捞(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 028110、028-37406007; (二)非法销售、收购野生河鱼(县市场监管局) 12315; (三)涉渔“三无”船只(县交通运输局) 028-37403736。 (四)水库(人放天养水库除外)违法捕捞(县水利局) 028-37403816; (五)水生生物保护区(县林业局) 028-37403067。 六、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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