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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洪雅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 ||||||||||||||
2020-11-17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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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天然水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洪雅县天然 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办草拟了《洪雅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现特向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1月24日18:00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办。 (联系人:文仲军,联系电话:028-37406007)
附件:洪雅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洪雅县天然水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 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洪雅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一、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组钩(钓钩数量不能超过两枚),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 二、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三、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使用动植物、畜禽粪便等窝料诱饵进行垂钓活动。 五、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六、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七、禁钓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生产性垂钓及渔获物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违反本通告的依法查处。在禁钓过程中,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禁钓倡议:广大垂钓爱好者要理解和支持垂钓管理工作,自觉抵制使用非法钓具、过度过量、破坏生态、非法交易的无序垂钓行为,共同参与、共同保护水生野生生物资源,营造良好的可持续休闲垂钓氛围。 九、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28-37406007;县公安局110; 县市场监管局12315;洪雅生态环境局12369:县水利局028-37403217;县林业局028-37403067 十、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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