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洪雅县卫农牧业连锁金诚兽药店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兽药门店亏损,目前已停止兽药经营行为,自行关闭。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经洪雅县卫农牧业连锁金诚兽药店法定代表人谢学辉主动书面申请,我局已收回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2017)兽药经营证字22118017号),并予以注销。注销后企业不再具备兽药经营资质。
特此公告。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