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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征求《洪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 ||||||||||||||
2021-03-1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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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征求《洪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洪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旅游发展,我局起草了《洪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3月18日。如有反馈意见或建议,可发送至邮箱:929633842@qq.com,联系人:周子迦,联系电话:028-37403066。
洪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1年3月10日
洪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洪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和旅游强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和旅游强市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洪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发资金),是指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设立的用于扶持、奖励洪雅县旅游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发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文广旅局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支持对象是依法在洪雅县内从事文化和旅游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洪雅县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洪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或从事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运营、宣传)的企业。 第四条 旅发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旅发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文旅项目 对省、市重点文旅项目,项目贷款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对引进国内外知名文旅集团参与洪雅文旅投资建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旅游企业 1. 对新评为省级文旅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 对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洪雅县,且总资产和年收入均实现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 对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洪雅县的小微旅游企业、小微文创企业且经营一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县文旅产业领导小组“一事一议”)。 4. 鼓励在洪雅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在洪注册旅行社,按照该旅行社当年宣传营销费用的20%给予奖补,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旅游品牌 1. 对新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按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创建主体; 2.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按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创建主体; 3.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按200万元、50万元奖励创建主体; 4.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创建主体; 5. 对新评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旅游主题饭店的,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奖励创建主体; 6. 对新评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奖励创建主体。 第九条 产业融合 1.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或旅游产业领域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创建主体; 2.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康养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绿色旅游示范基地、人文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区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第十条 旅游营销 1. 鼓励旅游企业举办旅游会节活动,按照“谁主办补助谁”的原则,每年每个活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文旅产业领导小组“一事一议”)。 2. 对自主赴省外或境外开展宣传洪雅旅游专题推广活动,且事前活动方案报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旅游企业组织给予奖励,每次活动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或组织每年度奖励不超过5次。 3. 鼓励旅行社组团到洪雅旅游且住宿1晚或以上,每年每个旅行社累计组织省外游客2000人次的,按每人次30元奖励,累计组织2001-5000人次的,按每人次50元奖励,累计组织50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次80元奖励。累计组织境外游客1000人次的,按每人次100元奖励,累计组织1001-3000人次的,每人次奖励150元,累计组织3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200元。 第十一条 旅游商品 支持旅游商品研产销。 1. 对在洪雅登记注册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用于产品的生产推广。新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用于产品的生产推广。 2. 鼓励洪雅特色商品旅游化,对符合旅游者购物需求和能传播旅游地形象的特色单项商品,年销售金额实现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年销售金额实现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新设立旅游综合性购物点,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种类30种以上、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购物点房屋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乡村旅游 1. 对新创建国家级文化特色小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 对新创建的天府旅游名镇(省级文旅特色小镇)、天府旅游名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3. 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 4. 对新评为五、四、三星级农家乐或乡村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三条 旅游厕所 1. 对新评为AAA级、AA级的社会投资旅游厕所,分别按10万元、5万元奖励投资主体; 2. 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十佳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十四条 旅游人才 支持全县文旅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 1. 深入实施“文旅人才成长计划”,加强文旅从业人员培训,每年举办1―2期文旅发展专题培训班,每季度邀请文旅界专家、领军人才举办一次文旅大讲座。 2. 组织文旅行业技能大赛,开展推树“十佳导游(讲解员)”“十佳文旅形象大使”等活动。 第十五条 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验收 第十六条 县文广旅局根据旅发资金总体安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兑现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一)兑现已经县委或县政府审定的专项产业政策文件。由县文广旅局会同县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组织企业开展申报; (二)兑现县委或县政府审定的其他个案政策,由县文广旅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县委或县政府审定的方案,制定资金申报条件、程序及补助标准,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申请旅发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洪雅县;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五)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六)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资料; (七)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行贿、介绍贿赂等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其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由企业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的申报通知提交相关资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企业和相关单位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涉及管委会(镇、街)的,由管委会(镇、街)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鲜章后报县文广旅局。 第二十条 县文广旅局在申报截止日后及时组织进行初审,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县文广旅局通过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提出旅发资金拟支持项目、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的初步方案,再组织县财政局进行会审,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建议方案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扶持奖励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文广旅局按照项目类别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对项目真实性、项目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上报县文广旅局,由县文广旅局会同县财政局重新审定,作出拟调整、撤销或继续支持的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属于应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已收到的旅发资金全额退回县财政。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旅发资金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事后奖励补助的拨付方式,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安排一次资金支持,特殊情况需报政府分管县领导审定。 第二十四条 县文广旅局根据县政府审定意见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程序下达资金拨付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旅发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文广旅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对旅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七条 旅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县文广旅局负责对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旅发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文广旅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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