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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 》洪农〔2020〕55号
2020-07-16 11:14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索 引 号 1506129692/xnmj/2020-00054  发布机构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0-0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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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决策事项基本情况、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以下文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雅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洪府发〔20182 号)。按三定方案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能划入农业农村部门。 结合洪雅县农村宅基地的实际情况,洪雅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洪雅县自然资源局 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有效期

(一)主要内容。《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洪雅县自然资源局 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分别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局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村、社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审批程序、工作保障、实施日期、解释单位等。

(二)有效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生效,有效期5年。如若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变化,以新规定文件为准。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三、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向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电力公司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燃气公司等13个县级部门和全县12个镇共25个单位发出了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复函单位11个,交通运输局、县电力公司局、县生态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和信息局、中山镇、将军镇、中保镇、槽渔滩镇、东岳镇、高庙镇、瓦屋山镇、七里坪镇无回复意见,5个单位共提出8条建议意见,采纳意见6条,不采纳意见2条。具体采纳意见:1.1)“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第5段中第6行,建议将“县自然资源区”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2)“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第1段中“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建议修改为“对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应在规划确定的村庄或聚居点范围内选址,分户对宅基地范围按国家大地2000坐标制作勘测定界图,分批次编制勘测定界报告书,按程序上报审批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3)附件7“洪雅县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中,建议在“报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之前插入流程“镇政府审查后,组织材料上报”。2.第二款第二条:明确申请审查程序中“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建议修改为“拟建房建筑层数、高度和面积”。3. 建议将“第6页:依法科学选址。农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修改为依法科学选址。农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天然林地、公益林地,避免占用耕地。4. 建议将“第二条第三点: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中: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修改为“第二条第三点: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中:住宅应拆旧的,原则上应在放线动工之前完成拆除,否则不予批准动工。”5. 附件6中,建议将“住房竣工验收内容”删除;将“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办公室”。经研究决定不采纳意见2,不采纳原因为:与现行政策有抵触。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 洪农〔20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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