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政策解读 | ||||||||||||
2021-04-2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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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体健康,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明确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禁烧时限、区域。为落实好《通告》精神,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该文件的目的 洪雅县属农产品主产区县,农作物秸秆产生量较大、分布较广。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打赢蓝天保卫战,特发布《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二、制定该文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七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修订)第三、四、二十五、六十一条; 3.《眉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攻坚战的通知》(眉污防攻坚办〔2021〕7号)第一项。 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种类 包括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五、主要内容、有效期等。 (一)主要内容 1.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秸秆禁烧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禁烧工作机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2.凡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3.对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 (二)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1年4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解读文章: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洪府通〔202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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