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洪雅县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方案》 | ||||||||||||
2022-09-21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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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该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 (一)背景 1.2021年12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75号),对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工作做出了相关要求。 2.2022年4月21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141号),对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工作做出了相关要求。 3.2022年6月20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眉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22〕34号),对眉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工作做出了相关要求。 (二)目的 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我县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有序退出,确保我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的通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四)必要性 切实加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清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建立健全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实现全县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有序稳妥退出,制定《洪雅县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方案》十分必要。 (五)可行性 《洪雅县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方案》的发布,有利于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积极履职履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我县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有序稳妥退出。 二、主要内容 《洪雅县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方案》共分为六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县23宗生态保护红线(含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矿业权退出。 (二)退出矿权。全县生态保护红线内退出矿业权共23宗,其中:探矿权17宗,采矿权6宗。 (三)退出方式。洪雅23宗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采用四种方式退出:废止退出(6宗)、关闭退出(1宗)、避让退出(2宗)、奖补退出(14宗)。 (四)奖补政策。有评审通过地质报告的探矿权县级奖补标准按市级奖补标准配套,通过省级奖补的矿山:达到普查程度的25万元/矿;达到详查程度的100万元/矿;达到勘探程度的150万元/矿。采矿权县级奖补标准按市级奖补标准配套,通过省级奖补的矿山:地下开采矿山200万元/矿,露天开采矿山25万元/矿。 (五)退出步骤。共分三个阶段:清理核实矿业权阶段(2022年1月—4月30日)、实施矿业权退出阶段(2022年5月1日—9月30日)、矿业权退出总结阶段(2022年10月1日—销号后1年内)。 (六)工作要求。洪雅县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按照《关于成立洪雅县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工作专班的通知》中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矿业权退出遇到的重大问题;县自然资源局作为牵头部门做好统筹推进,瓦屋山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退出工作;在退出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台账,严格按照每项任务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形成“清单+销号”工作机制,按期完成矿业权退出工作任务。参与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要严控社会稳定风险,建立县级风险防控预案,防范群体性聚集事件的发生,确保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到位。 三、制定该文件过程情况 本方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75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141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22〕34号)等文件中相关内容草拟。依程序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收到修改意见1条,无意见回复20条。 洪雅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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