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县八家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5
今年,县医保局进一步加大医保基金安全监管力度,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强化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了一批违规案件。现将8起案例通报如下:
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康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康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 2022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张济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张济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 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忠诚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不能现场提供盘点数据)的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忠诚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4. 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友康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友康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5.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余庆堂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药品购销存超比率的情况。抽查5种药品,其中一种药品小儿肺咳颗粒(长春人民药业)购销存比率84%,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220.3元。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拒付违规金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本条第(二)项处理基础上,甲方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甲方按违规金额的2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金额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1倍支付违约金”第3点“药械购销存比率大于110%且小于等于120%,或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小儿肺咳颗粒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220.3元,并处违规金额1倍罚款220.3元,共计440.6元。
二、责成洪雅县余庆堂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6. 2022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忠济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忠济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7. 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忠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未进行盘点)的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忠健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8.2022年3月16日,县医保局执法人员对眉山康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的情形。现场比对你店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发现参保群众张继海2021年9月12日在你店特殊门诊下账恩替卡韦(48元/盒)4盒,涉及金额192元,罗开华9月12日在你店特殊门诊下账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64元/盒)4盒,涉及256元,但本地销售系统均无当日下账记录,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448元。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十条第二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及购、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拒付违规金额】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金额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1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员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448元,并处违规金额2倍罚款896元,共计1344元。
二、责成眉山康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