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县五家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1
今年,县医保局进一步加大医保基金安全监管力度,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强化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了一批违规案件。现将5起案例通报如下:
1.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百草堂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不能现场提供期初数据)的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百草堂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 2022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博信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药品购销存超购销存比率的情形。抽查店内5种药品,其中阿托伐他汀钙(天方药业)购销存比率127%,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294元。强阳保肾丸(北京御生堂)购销存比率59%,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1065元。转移因子口服液(万通药业)购销存比率157%,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1292元。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2651元。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拒付违规金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本条第(二)项处理基础上,甲方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甲方按违规金额的2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金额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3点“药械购销存比率大于120%或小于8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转移因子口服液(万通药业)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1292元,并处违规金额2倍罚款2584元,共计3876元。
二、追回强阳保肾丸(北京御生堂)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1065元,并处违规金额2倍罚款2130元,共计3195元。
三、追回阿托伐他汀钙(天方药业)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294元,并处违规金额2倍罚款588元,共计882元。
四、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2651元,罚金5302元,共计7953元。
五、责成洪雅县博信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3. 2022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大路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购销存建立不完善,提供盘点数据时间较短)的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大路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4. 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花溪镇康爱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行为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花溪镇康爱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5. 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济黎堂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济黎堂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