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县五家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3
今年,县医保局进一步加大医保基金安全监管力度,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强化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了一批违规案件。现将5起案例通报如下:
1.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牟三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牟三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 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仁康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仁康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 2022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圣丹大药房百会加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一、药品购销存超比率,抽查5种药品,其中六味地黄胶囊(吉林通化)购销存比率80%,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75元。前列舒乐胶囊(吉林宏骏)购销存比率60%,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45元。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120元。二、无大额刷卡登记本。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第十七条第一款“【个人账户】乙方应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员刷卡、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医疗费用”第三项“乙方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500元以上、同一社保卡同一天在乙方累计支付800元以上的,应当查验参保人或代购人身份证,登记参保人或代购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拒付违规金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本条第(二)项处理基础上,甲方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甲方按违规金额的2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金额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1倍支付违约金”第3点“药械购销存比率大于110%且小于等于120%,或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的”和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3点“药械购销存比率大于120%或小于80%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限期整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约谈乙方,要求其限期整改”第七项“未做好参保人员身份核对、用药审核、用药信息登记、药械销售登记等工作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六味地黄胶囊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75元,并处违规金额1倍罚金75元,共计150元。
二、追回前列舒乐胶囊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45元,并处违规金额2倍罚金90元,共计135元。
三、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120元,罚金165元,共计285元。
四、责成洪雅县圣丹大药房百会加盟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4. 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世宏大药房台子街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不能现场提供盘点数据)的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世宏大药房台子街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5. 2022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携对洪雅县世宏大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不能当场提供盘点数据)的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世宏大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