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县五家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4
今年,县医保局进一步加大医保基金安全监管力度,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强化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了一批违规案件。现将5起案例通报如下:
1. 2022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复康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药品购销存超购销存比率。抽查店内5种药品,其中枇杷止咳胶囊(神奇药业)购销存比率82%,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192元。磷酸苯丙哌林(玉瑞生物科技)购销存比率81.6%,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301元。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493元。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拒付违规金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本条第(二)项处理基础上,甲方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甲方按违规金额的2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金额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1倍支付违约金”第3点“药械购销存比率大于110%且小于等于120%,或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枇杷止咳胶囊(神奇药业)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192元,并处违规金额1倍罚款192元,共计384元。
二、追回磷酸苯丙哌林(玉瑞生物科技)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301元,并处违规金额1倍罚款301元,共计602元。
三、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493元,罚金493元,共计986元。
四、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复康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2. 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功德智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药品购销存超购销存比率的情况。抽查店内5种药品,其中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江西制药)购销存比率31%,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371.7元。腰息痛胶囊(吉林金辉药业)购销存比率50%,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24元。格列齐特片(石家庄华新)购销存比率73%,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194.5元。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四平正和)购销存比例80%,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36元。抗感颗粒(好医生)购销存比例87%,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12元。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638.2元。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拒付违规金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本条第(二)项处理基础上,甲方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甲方按违规金额的2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金额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1倍支付违约金”第3点“药械购销存比率大于110%且小于等于120%,或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的”和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3点“药械购销存比率大于120%或小于8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四平正和)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36元,并处违规金额1倍罚金36元,共计72元
二、追回抗感颗粒(好医生)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12元,并处违规金额1倍罚金12元,共计24元。
三、追回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江西制药)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371.7元,并处违规金额2倍罚金743.4元,共计1115.1元。
四、追回腰息痛胶囊(吉林金辉药业)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24元,并处违规金额2倍罚金48元,共计72元。
五、追回格列齐特片(石家庄华新)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194.5元,并处违规金额2倍罚金389元,共计583.5元。
六、以上合计涉及违规金额638.2元,罚金1228.4元,共计1866.6元。
七、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功德智慧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3. 2022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华容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4. 2022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慧德加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慧德加盟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5. 2022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康寿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康寿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