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县二十家定点药店未建立购销存台账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
今年,县医保局进一步加大医保基金安全监管力度,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强化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了一批违规案件。现将起案例通报如下:
1.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百草堂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不能现场提供期初数据)的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百草堂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2.. 2022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大路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购销存建立不完善,提供盘点数据时间较短)的情形。 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大路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3. 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花溪镇康爱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行为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花溪镇康爱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4. 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济黎堂药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销售处方药配备处方情况、抽查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进行比对、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你店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济黎堂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5. 2022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康华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康华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6. 2022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康沁堂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康沁堂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7.2022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康仁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康仁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8. 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俪仁大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俪仁大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9.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牟三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牟三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10. 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仁康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仁康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11. 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世宏大药房台子街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不能现场提供盘点数据)的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世宏大药房台子街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12. 2022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世宏大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不能当场提供盘点数据)的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世宏大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13. 2022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华容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14. 2022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慧德加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慧德加盟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15. 2022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康寿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康寿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16.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康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康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17. 2022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张济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张济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18. 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忠诚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不能现场提供盘点数据)的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忠诚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19. 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友康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友康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
20. 2022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雅县忠济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违反《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根据《2021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协议一个月,从2022年7月1日到2022年7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忠济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