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县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规程》的通知
县律师工作和行政审批股、公共法律服务股、全县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化司法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数字化转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规定,我局制定了《洪雅县司法局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洪雅县司法局
2021年4月1日
洪雅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洪雅县司法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12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1《洪雅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二、工作流程:
1.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告知:工作人员业务受理,告知申请人证明事项承诺。
3.办理:申请人对法定证明事项选择采取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承诺书→承办科室对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4.核查: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监管:对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将申请人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
三、具体要求:
1.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
2.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4.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
附件:1.《洪雅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2.《洪雅县司法局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公证员执业 许可办理流程》
3.洪雅县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理流程
4.洪雅县司法局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办理流程
5.洪雅县司法局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办事指南
6.洪雅县司法局公证员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7.申请公证员任职职业经历证明告知承诺书(公证类)
8.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 明告知承诺书(公证类)
9.原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并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告知承诺书(公证类)
10.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告知承诺书(律所类)
11.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告知承诺书(律所类)
12.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 社会保险的证明告知承诺书(律所类)
13.已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证明告知承诺书(律所类)
14.已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活动的证明告知承诺书(律所类)
15.已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告知承诺书(律所类)
16.已完成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告知承诺书(律类所)
17.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告知承诺书(基层法律服务类)
18.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已满五年的证明告知承诺书(基层法律服务类)
洪雅县司法局
2021年4月1日
附件2
洪雅县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公证员执业许可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附件3
洪雅县司法局关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理流程
1.申请:律师事务所完成年度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材料包括:
(1)《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机构、 人员、业务活动、业务收益等基本情况,上年度财务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纳税)等情况,被投诉及处理情况,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等,要求如实、客观地填写,字数为 1000 字左右,需主任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3)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
(4)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建指导员)签署的考核意见;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两本)。 以上报告和表格(纸质、电子文档)一式一份打印制作,加盖律所公章。
2.告知: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 证明”、“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纳税凭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等项证明材料,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3. 核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司法局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向 市司法局上报材料。
4、监管:对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将申请人录入诚信系统。
附件4
洪雅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1)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 告知: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未被开除或开除公职已满五年的证明由申请人做出承诺。
3. 核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司法局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向市司法局上报材料。
4、监管:对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将申请人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
附件5
洪雅县司法局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法定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须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2.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申报材料
(一)《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批表》;
(二)执业证。
办理程序:初步审核—受理—调查审核—出具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联系方式:洪雅县公共法律服务股028-37496016
附件6
洪雅县司法局公证员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申请条件:
(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符合第(一)条第1.2.3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申报材料
(一)公证机构推荐书;
(二)身份证;
(三)《公证员任职报审表(考核任职)》;
(四)申请人彩色证件照;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属申请条件第﹝一﹞条申请人需提供)
(六)《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
(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属申请条件第﹝一﹞条申请人需提供)
(八)申请公证员任职职业经历证明;(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九)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十)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办理程序:初步审核—受理—调查审核—出具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联系方式:洪雅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028-37496016
附件7
申请公证员任职职业经历证明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以及职务证明。
(二)证明用途
公证员执业许可。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四)证明的内容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审判、检查、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以及职务。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登记的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有以下职业经历,从事第 项工作:
1) 年 月至 年 月在 (大学/科研机构) (部门)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并获取 高级职称,证书编号: ;
2) 年 月至 年 月在 单位从事审判工作;
3) 年 月至 年 月在 单位从事检察工作;
4) 年 月至 年 月在 单位从事法律/法制服务工作。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详实、有效、准确,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验。
以上信息可通过网站查询,网址: 。 其他查询方式: 。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从事法律、法制服务工作地址: 邮政编码: ,人事部门联系人: 联系方式: 。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8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公证类)。
(二)证明用途
公证员执业许可。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证明的内容
公证员申请人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登记的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本人没有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9
原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并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原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并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公证类)。
(二)证明用途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四)证明的内容
公证员与原公证机构已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本人自 年 月至 年 月在 (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公证员, 年 月与 (机关/事业单位)解聘(或调离)关系,相关业务已办结、相关档案、财务手续已交结。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曾担任过公职的人员适用;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10
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的证明告知承诺书(律所类)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
名称: xx市(州)司法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情况。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1.受到行政表彰奖励的情况:①(名称)姓名,荣誉名称,执业证号,决定机关,②……;
2.受到行业表彰奖励的情况:①(名称)姓名,荣誉名称,执业证号,决定机关,②……;
3.受到其他表彰奖励的情况:①(名称)姓名,荣誉名称,执业证号,决定机关,②……;
4.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①(名称)姓名,处罚种类,执业证号,决定机关,②……;
5.受到行业处分的情况:①(名称)姓名,处分种类,执业证号,决定机关,②……;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上信息可向 部门核实,联系电话 。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11
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告知承诺书(律所类)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
名称: xx市(州)司法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二)证明用途
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项: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年度内重大事项的变更已按照程序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申请人年度内重大事项的变更已按照程序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1.批准的项目:①种类,决定机关,批准时间,②……;
2.备案的项目:①种类,备案机关;备案时间,②……;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上信息可向 部门核实,联系电话 。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12
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的证明告知承诺书(律所类)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
名称: xx市(州)司法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七)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情况。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申请人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具体是:已购买社会保险的聘用律师……人,已购买社会保险的辅助人员……人;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上信息可向 部门核实,联系电话 。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13
已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证明告知承诺书(律所类)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
名称: xx市(州)司法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已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已按照要求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申请人已按照要求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具体是:①基金名称②……;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14
已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的证明告知承诺书(律所类)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
名称: xx市(州)司法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已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已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申请人已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具体是:
1.申请人已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案件数……;
2.申请人已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服务人次……;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15
已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告知承诺书(律所类)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
名称: xx市(州)司法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已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九)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已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申请人已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16
已完成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告知承诺书(律所类)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
名称: xx市(州)司法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
(二)证明用途
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已完成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申请人已完成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具体是: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完成时间是……,提供审计服务机构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上信息可向 部门核实,联系电话 。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17
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二)证明用途
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许可。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执业核准: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证明的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者申请人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登记的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本人没有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18
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已满五年的
证明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二)证明用途
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许可。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执业核准:被开除公职的。
(四)证明的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者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已满五年记录。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登记的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本人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已满五年,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