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 ||||||||||||||||||||||||
|
2026-03-05 09:33
| ||||||||||||||||||||||||
| ||||||||||||||||||||||||
| 相关链接: | ||||||||||||||||||||||||
|
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划(规)定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禁猎期 全年禁止狩猎。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猎捕工具 1.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粘)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以及非人为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 2.军(警)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鸟铳、弹簧(刀)枪、射钉枪、弓弩、弹弓等枪支或器械; 3.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 4.无人机、热成像仪及其配套使用的“利刃”“重力物”等工具或器械。 (二)禁止猎捕方法 1.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2.机动车追赶、兽(鸟)鸣或高频声波诱引、食物诱引、猛禽猎捕、猎狗追(围)猎、陷阱等方法; 3.捡蛋、捞卵和掏(淹)巢。 五、其他事项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致害防控、资源调查监测、疫源疫病监测、重大疫源疫病处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确需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按批准的种类数量或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举报电话 洪雅县林业局:028-37403067 洪雅县公安局:028-110 八、本通告自2026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日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