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雅县社会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运行经费补助、开办补助和个案补贴申报办法》的通知(洪司发)[2020]27号 | ||||||||||||||||||
2020-06-08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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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洪雅县委政法委员会 洪 雅 县 司 法 局 关于印发《洪雅县社会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运行经费补助、开办补助和个案补贴申报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洪雅县社会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运行经费补助、开办补助和个案补贴申报办法》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洪雅县委政法委员会 洪雅县司法局 2020年6月8日 洪雅县社会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运行经费补助、开办补助和个案补贴申报办法 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0〕3号)有关要求,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运行经费补助和个案补贴申报范围、条件 (一)经县司法局备案的下列调解机构: 1.个人调解工作室; 2.经行业主管部门主导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社会调解组织; 3.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或行业主管部门主导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等。 (二)具备开展调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工作制度、规范等条件。 二、个人调解工作室、专业性、行业性社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申请开办补助的条件和程序 (一)对以个人名义建立的,符合支持鼓励条件的调解室,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6万元。个人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和知名度,年龄在35周岁以上。 2.从事调解工作5年及以上,调解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过市级以上表彰。 3.能熟练使用电脑并能应用网络技术助力纠纷解决。 4.未受过刑事处罚。 5.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退休公安民警、退休司法行政干部以及高等院校法学专家学者申请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不受本条第2项规定的限制。 (二)对新建立符合支持鼓励条件的专业性、行业性社会调解组织,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3万元;对依法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3万元。 (三)场所条件: 1.调解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交通方便,环境较好。 2.配备有工作所需的电脑、桌、椅、文件柜、空调、网络等办公设施,工作表册资料齐全。 3.调解工作制度上墙并装饰相应的调解格言、警句等,布置清爽、调解氛围好。 4.室外设公示栏,公布调解员姓名、性别、年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专业特长、资格认证、培训情况以及其他与调解工作相关的信息。 (四)备案要求 个人调解室要提供以下资料: 1.拟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个人向所在地县级司法局提供以下资料: (1)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申请书。 (2)调解员个人简历和调解工作主要业绩。 (3)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情况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2.行业、专业性调解组织提供以下资料: (1)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专业性社会调解组织的批复文件。 (2)调解员个人简历和调解工作主要业绩。 (3)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情况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3.商事调解组织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调解员个人简历和调解工作主要业绩。 (3)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情况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五)核查备案。所在地县级司法局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资格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运行经费补助和个案补贴标准 (一)个人调解工作室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调解成功给予个案补贴。个案补贴标准按照《洪雅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细则》(洪司发〔2018〕46号)执行,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给予100-300元的补贴。对300元以上的特殊疑难重大纠纷补贴,须经县司法局、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初核、审核后,由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查,报县委政法委书记审批。每年成功调解30件以上矛盾纠纷的,年底经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会同县司法局组织检查考核合格,给予运行经费补助2万元。每年成功调解矛盾纠纷不足30件的调解工作室,不享受运行经费补助,只给予个案补助。 (二)社会公益服务类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依法成立的社会公益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县司法局备案后,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按照《洪雅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细则》执行。 (三)律师、心理咨询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律师在县、镇、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开展公益性调解服务,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按照《洪雅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细则》执行。心理咨询师通过心理疏导服务辅助化解个人因生活失意、心理失衡、偏执极端等导致的矛盾纠纷的,由邀请单位给予300—500元/次误工补助。 (四)专业性、行业性社会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专业性、行业性社会调解组织,在县司法局备案后,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按照《洪雅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细则》执行。 (五)商事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对依法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在县司法局备案后,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按照《洪雅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细则》执行。 (六)小区党支部、业委会、网格员、志愿服务组织中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纳入所在社区调委会。成功调解小区矛盾纠纷的,按照《洪雅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细则》执行。 四、经费保障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运行经费及个案补贴纳入县财政预算,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中列支。开办补助经费由个人调解室、行业专业性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向县司法局备案后,向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提出申请,市、县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并统一会审。根据会审意见,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提出补助兑现方案,报市委政法委同意后发放补助资金。 五、附则 本政策由中共洪雅县委政法委员会和洪雅县司法局负责统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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