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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 关于青衣江洪雅段管理范围的公告 洪府通〔2020〕8号
2020-08-11 17:39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1506129692/hyx/2023-00090  发布机构 洪雅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0-08-11
 文  号 洪府通〔2020〕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为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要求,青衣江洪雅段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完成,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定管理范围

青衣江洪雅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起止点:左岸起点为槽渔滩镇关顶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03°09′17″、北纬29°55′31″,终点位于余坪镇桐梓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03°29′06″、北纬29°48′57″,划定河段总长度57.958km;右岸起点为槽渔滩镇文山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03°09′13″、北纬29°55′30″,终点位于将军镇熊园村,地理位置为东经103°26′26″、北纬29°49′22″,划定河段总长度53.687km

有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对青衣江洪雅段管理范围内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公告自2020830日施行,有效期5年。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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