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府办发〔2021〕4号关于印发《洪雅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
2021-05-2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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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雅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洪雅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工作,全面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成“两山”转化示范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规〔2017〕90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城乡用地布局,促进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洪雅县境内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实施 第四条 拟定项目实施初步方案。镇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拟定项目实施初步方案(包括项目涉及村组、安置户数、安置人数、拆旧区农户意愿表、安置点选址、拆旧复垦户均面积、实施模式等内容),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项目实施申请,并同时上报项目实施初步方案。 第五条 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县自然资源局对项目实施初步方案初审,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主要包括拆旧复垦方案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规划方案。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或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实施规划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转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第六条 编制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规划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依法征求农民意愿、开展选址论证、履行公开公示等相关程序后编制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新具体位置、范围、面积以及拟安置农民清单等,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施及验收。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待项目区拆旧复垦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竣工后,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由镇人民政府申报验收。申请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拆旧复垦全面完成,复垦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2.复垦地块已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3.农民集中安置区及配套设施建设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项目区农民补偿安置到位。 4.复垦后耕地已落实耕作主体,土地权属清晰,界限清楚,无争议。 5.项目资料齐全并整理归档。 (二)镇政府验收通过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区工程项目和实施规划进行验收,验收采取100%全覆盖方式,形成验收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报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后转报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省、市联合核查。 第三章 补助及安置 第八条拆旧区房屋和附着物搬迁坚持农户自愿原则,对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一律不作补偿。 第九条宅基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房屋残值归农户所有。 第十条在项目规划区内的废弃集体公共用房,可以进行复垦,复垦奖励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补助标准。对申请参加增减挂钩的农户,给予以下补助: (一)按核定人口数给予每人项目补助费15000元。 (二)拆旧复垦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给予补助费55元/㎡。一户多宅的农户退还的多余宅基地不予补助。 (三)按拆旧农户核定人口数给予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过渡期为12个月,每人每月150元,超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拆除旧房并完成清场当月计发,分房当月截止。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户不享受过渡补助费。 (四)按拆旧农户核定人口数一次性给予每人200元搬家补助费。 第十二条安置对象。项目规划区农户自愿提出参加增减挂钩项目申请,提交《复垦申请表》,村民小组、村委、镇政府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对申请农户的家庭成员、宅基地和房屋等情况进行审核。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核定安置对象。 (一)项目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于自愿参与项目建设、自愿搬迁旧房(含附着物)并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居民;原户籍关系在项目区内的现役军人、接受国民教育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符合安置条件; (二)原籍在项目所在地,因购买社保将户口外迁,且在项目区有住房,长期居住并承担集体义务的居民,可纳入安置对象; (三)户口在项目规划区内,但在项目规划区内无宅基地的农户,不参与增减挂钩项目; (四)其他安置对象,按照“一事一议”的政策,由项目所在镇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安置方式。洪雅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行统规统建或货币安置方式两种安置方式,参与项目的农户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一)统规统建安置。实行统规统建的安置房屋,原则上采用多层,具体建设标准按城乡规划建设要求进行。位于洪柳新区、瓦屋山镇、七里坪镇的安置点要提高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标准,与康养旅游业相融合。 (二)货币安置。对符合安置条件而主动放弃住房安置,且在项目区或其他地方有住房居住的搬迁户,由本户书面申请,经县不动产中心查询确认有住房的,经审核同意后,可采取货币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安置标准。 (一)安置房标准与选定。安置房交房标准为清水房,人均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为40㎡。安置农户须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自主选定安置区;安置农户可以根据自身家庭情况,在政策规定的安置面积内任意组合选取不超过两套安置房,安置农户选定安置小区和户型后不得更改;安置农户之间不得互相调剂安置面积;安置农户可以根据自身家庭情况增加或减少安置面积,但是每户增加的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40㎡。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安置农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楼幢和安置房。 (二)安置房价格标准。安置农户人均安置面积在40㎡以内的(含40㎡),按安置点所在区域功能配套不同,按以下标准购买:安置点位于洪柳新区、七里坪镇、瓦屋山镇的按优惠价1000元/㎡购买,超面积部分按1800元/㎡购买;安置点位于县域内其他乡镇的按优惠价900元/㎡购买,超面积部分按1700元/㎡购买。 (三)货币安置标准。以户为单位按每个安置人口40㎡、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助安置;选择住房安置的,对安置面积未享受完的安置农户,未享受的面积按同标准执行。 (四)生产性用房。每套房配备一间生产性用房,每户(套)按650元/㎡限购一间。 (五)安置小区配套包含道路、绿化、健身等公共基础设施。电力、有线电视、宽带在安置房建设时统一进行安装,在具备开通条件的安置点铺设并安装天然气和自来水主管道,入户安装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小区物业等服务由小区住户自主管理。 第十五条安置区建设用地。建新区与拆旧区为同一行政村组范围内的,安置区用地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将拆旧区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置换给因建新区建设被占用土地的农户。 第十六条产权证办理。拆旧农户搬迁入住后,由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将农户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回并注销,同时为村民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章 复垦及后期管护 第十七条按照农村一户一宅基地和项目实施区耕地不减少的规定,农户拆旧区必须按项目规划的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组织进行复垦还耕。 第十八条凡在建筑结构上同属于一栋房屋的农户,必须同时参加项目建设,该栋房屋全部拆除。 第十九条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鼓励非因违法原因有两处或多处宅基地的农民将多余的宅基地按规定和程序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再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 第二十条复垦后的耕地,由镇政府负责后期管护,不得改变耕地用途。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全县的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洪柳新区管委会(筹备办)和各景区管委会牵头协调所在区域的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指标管理,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保障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二十二条挂钩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挂钩试点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是增减挂钩项目责任主体。负责本镇挂钩试点项目的宣传动员、权属调整、拆迁安置、信访维稳、纠纷调处、落实耕种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拆旧复垦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落实复垦后耕地的管护和有效利用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基础资料、技术指导和土地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及在线备案等工作。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调查、编制项目实施规划;负责项目审查、项目验收、复垦指标确认,指导镇人民政府做好项目资料归档;负责各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技术指导,指标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县自然资源局、镇人民政府开展执法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县财政局。负责实施挂钩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项目建设工程预算的财政评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把好项目各类建筑、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安全关,指导集中安置点房屋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竣工验收。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解决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户通电问题;负责整合政府投入的电力等项目到农民集中居住区。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镇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的供水规划和实施。 县公安局。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户籍信息和严格执行项目区农业人口迁入和分户政策。 洪雅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评价、监测和审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道路建设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确保工程质量达标;负责整合农村道路等项目到农民集中居住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拆旧点复垦,确保复垦耕地质量达标;负责制定耕地质量等级提高方案,并具体负责拆旧复垦地块耕地质量的提高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办理涉及林业的相关手续。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闭路电视入户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项目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实施项目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服务行为,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集中区安置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工程监理、审计监督和廉政建设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所在镇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和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范围和标准使用工作经费,对项目资金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配合到位工作顺利推进的项目所在镇,在项目验收后,按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指标面积给予1000元/亩的工作经费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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