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洪雅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
2024-03-25 11:36
| ||||||||||||||||||
| ||||||||||||||||||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洪雅县县城、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洪雅县土地划分为一至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至12元。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上述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洪府函〔202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洪雅县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附件 洪雅县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