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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6-08-24 11:57  洪雅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6-00157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6-08-24
 文  号 洪府通〔2026〕5号  体裁分类 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洪府通〔2026〕3号),拟征收洪雅县柳江镇红星村2、3组;七里坪镇七里坪社区2、3组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洪雅县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发布,并在洪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www.schy.gov.cn)。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30日。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需修改方案的,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

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洪雅县柳江镇人民政府和洪雅县七里坪镇人民政府代表我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洪雅县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4日       

附件


洪雅县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柳江镇红星村2组集体土地,合计0.0504公顷。其中,农用地0.0504公顷。

本次拟征收柳江镇红星村3组集体土地,合计0.0874公顷。其中,农用地0.0751公顷、建设用地0.0123公顷。

  本次拟征收七里坪镇七里坪社区2组集体土地,合计0.4553公顷。其中,农用地0.4553公顷。

本次拟征收七里坪镇七里坪社区3组集体土地,合计0.1486公顷。其中,农用地0.1486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洪雅县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洪府发〔2023〕9号)文件执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6人。其中,柳江镇红星村2组安置1人,柳江镇红星村3组安置1人,七里坪镇七里坪社区2组安置3人,七里坪镇七里坪社区3组安置1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搬迁农村村民住宅1户,其中,柳江镇红星村3组1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的有关规定,拟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按照《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雅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洪府规〔2022〕1号)执行。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社会保障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

六、安置人员确定

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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