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县政府文件>>正文 |
洪府发〔2021〕4号 关于印发《洪雅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民生实事办法》的通知 | ||||||||||||
2021-02-10 点击数: |
||||||||||||
|
||||||||||||
洪雅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雅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10日 洪雅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理范围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本级人代会、政协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涉及食品安全、经济发展、社会民生事业、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属于县政府经济社会管理和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书面建议。 第二条 办理机构 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各镇人民政府都具有承办建议和提案的义务,是承办工作的责任主体(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是建议和提案办理的牵头协调部门,各承办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具体负责办理工作。 第三条 办理原则 对建议、提案凡有条件解决的,务必及时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办理的,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理由,做好办理复函的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交办。 1.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建议、提案内容,结合承办单位职能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拟定任务分解征求意见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2.承办单位收到任务分解征求意见表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的佐证依据。 3.县政府办公室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任务分解表和交办通知,经县政府审定后,交由承办单位办理。 (二)承办。 1.实行县政府分管领导包干负责制。各分管领导要亲自主持研究、亲自推动办理工作落实。各承办单位要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具体承办”的办理工作三级负责制,做到定人员、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 2.承办单位要加强分析研判,现场了解,吃透情况,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在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面沟通,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完成单位内部交办。 3.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及时通报进度,让代表和委员随时了解和监督办理情况。一般性建议、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须在6个月内办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县政府办公室。 4.两个以上承办单位联合办理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同推进。未列入协办而实际办理中又确实需要协助办理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严禁推诿扯皮。 5.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并案办理,但应分别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答复。 承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分管县级领导审定签发,并在3个工作日内当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能只采用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进行答复。送达答复函时,应当同时附上办理反馈意见表。答复函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注重办理实效。 2.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简朴、语气诚恳。 3.文件格式规范,办理类别清楚,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经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 (3)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标注“C”。 4.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答复。 5.办理反馈意见表须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自签署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 6.联名的建议或提案,要逐一答复每一位署名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办理意见反馈表只需领衔人大代表第一提案人签署。 7.承办单位在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函及办理反馈意见表报县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 8.承办单位应在建议、提案办理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办理专栏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 第五条 跟踪落实 1.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重新办理、重新答复。重新答复后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2.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和通报办理工作情况和进度。办理结束后,对办理质量进行复查。 3.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列入“B”类建议、提案的跟踪落实,办理后再次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县政府办公室要全程跟踪,确保办理工作落地落实。 第六条 考核奖惩 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对办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承办单位和个人,给予目标考核加分,通报表扬;对推进速度慢、建设质量差、群众满意率低的给予扣分,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县政府常务会进行述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民生实事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洪雅县XX届人大X次会议代表建议答复函 2.洪雅县政协XX届X次会议委员提案答复函 |
||||||||||||
附件【附表.doc】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