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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洪雅县化工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洪府通〔2021〕20号 | ||||||||||||
2021-09-03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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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洪雅县化工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洪府通〔2021〕20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洪雅县化工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 二、征求意见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以真实姓名提出书面意见,送洪雅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直; 联系电话:37556618(办公室);15182236278(手机)。 特此通告。 附件:《洪雅县化工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附件 洪雅县化工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模拟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拟征收范围 洪雅县化工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项目用地红线为准),土地证载面积约1000平方米(约1.5亩)、房屋面积约5000平方米。 二、补偿方式 鉴于该项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房屋认定 (一)房屋面积认定 1. 有产权证书的房屋,以产权证载面积为准。 2. 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用途质认定 1. 房屋用途以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为准。 2. 没有登记的房屋,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在调查、认定其合法性时一并调查、认定。 四、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价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为准。房屋评估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补偿补助 (一)水、电、气、视、讯等和空调迁装费 1. 固定电话移机费:住宅58元/部,非住宅158元/部。 2. 宽带迁装费:58元/户。 3. 水表迁装费:2500元/户。 4. 天然气迁装费:6000元/户。 5. 空调移机费:300元/台。 (二)搬迁费 1.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 2. 特殊情况的搬迁费,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实际协商确定,或由征收部门组织搬迁。 (三)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附属物,未纳入评估范围且符合补偿条件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四)其他补偿。本方案未涵盖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补偿,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奖励 (一)住宅房屋,以房屋评估价为基础,按20%标准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评估价为基础,按10%标准奖励。 (三)净土地,以土地评估价为基础,按5%标准奖励。 (四)68户房屋所有权人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洪雅县化工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15个工作日内签订《洪雅县化工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8000元,45个工作日内签订《洪雅县化工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 (五)附属设施及其他补偿补助不计算奖励。 七、特别规定 (一)具体征收补偿安置事宜,以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二)协议生效条件 1. 项目区范围内所有房屋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45个工作日以内)90%签订《洪雅县化工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洪雅县化工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征收实施单位在现场书面公告并通知到所有已签订协议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协议生效。 2. 被征收人应在接到征收实施单位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移交给征收人。 (三)协议不生效条件。项目区范围内所有房屋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45个工作日以内),签订《洪雅县化工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未达到90%的,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洪雅县化工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不产生法律效力。征收实施单位在现场书面公告并通知到所有已签订协议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协议不生效。 (四)征收补偿只针对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涉及出租、抵押、产权争议等,由被征收人自行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概由被征收人承担。如果人民法院有要求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执行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协助执行,不应视为违约。 八、本方案适用于洪雅县化工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九、本方案由洪雅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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