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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洪府通〔2021〕17号 | ||||||||||||
2021-04-26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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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洪府通〔2021〕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及《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洪府函〔2020〕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镇政府,拟定了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洪雅县瓦屋山镇金花桥社区4组和社区集体;东岳镇观音村2组;高庙镇吴河村5、7组;洪川镇祝山村11组。拟征收集体土地3.5448公顷,其中农用地2.0955公顷,建设用地1.2106公顷,未利用地0.2387公顷;涉及农房搬迁15户、约71人、面积约9040平方米。 二、征收目的 按照洪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征收。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洪府函〔2020〕74号)文件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直接对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兑现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人员安置49人,按照有关政策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该批次征地涉及房屋搬迁的农房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由所在镇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洪雅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洪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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