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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洪雅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新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洪府通〔2021〕5号 | ||||||||||||
2021-03-24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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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洪雅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新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洪府通〔2021〕5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洪雅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新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 二、征求意见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真实姓名提出书面意见,送洪雅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瓦屋山大道北段128号,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楼)。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直; 联系电话:37556618(办公室);15182236278(手机)。 特此通告。 附件:洪雅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新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1年3 月24日
附件 洪雅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新村片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拟征收范围 洪雅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新村片区)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项目用地红线为准),涉及洪雅共发饲料有限公司位于洪川镇新村国有土地1宗,土地面积约4300平方米(约6.5亩)、房屋面积约1800平方米。 二、补偿方式 鉴于该项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房屋认定 (一)房屋面积认定 1. 有产权证书的房屋,以产权证载面积为准。 2. 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性质认定 1. 房屋性质以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为准。 2. 没有登记的房屋,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在调查、认定其合法性时一并调查、认定。 四、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价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为准。房屋评估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补偿补助 (一)水、电、气、视、讯等和空调迁装费 1. 固定电话移机费:住宅58元/部,非住宅158元/部。 2. 有线电视迁装费:400元/户。 3. 宽带迁装费:58元/户。 4. 水表迁装费:2500元/户。 5. 电表迁装费:1000元/户。 6. 天然气迁装费:1500元/户。 7. 空调移机费按200元/台。 (二)搬迁费 1. 住宅600元/户、非住宅800元/户。 2. 特殊情况的搬迁费,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实际协商确定,或由征收部门组织搬迁。 (三)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附属物,未纳入评估范围且符合补偿条件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四)其他补偿。本方案未涵盖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补偿,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奖励 (一)住宅房屋,以房屋评估价为基础,按20%标准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评估价为基础,按10%标准奖励。 (三)净土地,以土地评估价为基础,按5%标准奖励。 (四)附属设施及其他补偿补助不计算奖励。 七、特别规定 (一)具体搬迁补偿安置事宜,以搬迁人与被搬迁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二)协议生效条件 1. 项目区范围内所有房屋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1个月以内)100%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后,搬迁人与被搬迁人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生效。搬迁人在现场书面公告并通知到所有已签订协议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协议生效。 2. 被搬迁人应在接到搬迁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移交,并将土地证、房产证原件交给搬迁人。 (三)协议无效条件。项目区范围内所有房屋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1个月以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未达到100%的,搬迁人与被搬迁人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搬迁人在现场书面公告并通知到所有已签订协议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协议无效。 八、本方案适用洪雅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新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九、本方案由洪雅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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