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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雅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2-03-15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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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雅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洪雅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九届人民政府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 洪雅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县使用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政策投向,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梳理储备工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储备实施计划报分管县领导研究确定,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初审后报请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明确阶段性工作,并提出前期经费保障建议。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应在项目储备实施计划中一并提出报请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县委、县政府确定必须近期实施项目,项目单位应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财评等施工招标前相关工作。待争取资金后实施项目,应完成初步设计等前期手续办理工作。暂缓实施和储备项目,可提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模式等事项审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二)投资规模2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县发改局依据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确定项目阶段性工作要求,在县委、县政府同意的前期工作经费限额内,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县财政局在前期工作经费限额内,据实保障前期工作经费。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四川)(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概算等,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其他事项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节能、招标等和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查意见。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论证提出。 项目业主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用地规划意见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以非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社会稳定风险审核意见(重大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位工程或者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依据初步设计编制,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投资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鼓励项目单位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环境影响、能源、资源、安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水土保持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政审批中要求的专项评价评估等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开展投资决策综合咨询,并由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批。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提出需要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及咨询服务内容,报投资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投资规模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项目重大变更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评估。 委托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纳入委托单位财政预算,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非生态环境敏感区和不涉及安全的扩建、改建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明确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部分内容。 (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优先保障续建项目、重大民生及社会事业项目、生态环保项目。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并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六条 县发改局根据投资预算规模,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实施的计划外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分管县领导审签后,报县长批准后执行。 (二)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分管县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三)投资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并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施工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报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进行评审,审定金额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不得以公开招商代替公开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需聘请可研、环评等中介机构(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的,由业主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30万元以下由业主单位自行确定;30万元(含)以上的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概算调整书,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附具有关支撑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整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分管县领导审签后,报县长批准后执行。 (二)调整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分管县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三)调整投资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四)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重新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的监督。项目业主应进一步落实内部管理责任,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和监管,并主动配合审计机关的复核监督。重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跟踪审计,强化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查资金平衡,审批职责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节能审查,核准项目招标事项,项目工程变更,督促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执行投资计划和推进项目建设。 (二)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拟定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规模,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评估评审费用,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评审。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结算、竣工决算及工程变更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概算审批,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建设项目土地报征等工作。 (五)洪雅生态环境局负责评估评价项目环境影响。 (六)县委政法委负责评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 (七)县统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指导和培训项目业主按要求及时进行项目申报入统,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做好项目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数据质量。 (八)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概算审批。 (九)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策划、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与论证、规划建设方案的制定,提出本部门(含直属部门)拟实施项目的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相关建设手续的审批及项目实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 (十)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筹(融)资、建设、质量、营运管理,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及时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资金,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项目单位在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的,应由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 (一)可研编制单位。若编制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超期15天以上依法全额追收服务费用,并要求其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20%违约金。 (二)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中介服务机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相关不良信用信息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眉山)的企业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委托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单位。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计划。列入后评价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总结评价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后评价计划,委托工程咨询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项目审批部门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订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国债资金项目、专项基金项目、中央和省部门专项资金、市级资金项目等使用中央和省、市资金的项目的管理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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