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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函
2024-10-12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fzhggj/2024-000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10-12
 发布机构  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  有效性  有效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函

 

洪雅县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维护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郑重告诫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洪雅县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充电服务费标准的稳定,不得随意调高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切实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让利于群众,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

   自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洪雅县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高度重视,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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