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收费项目>>价格和收费>>正文 |
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 ||||||||||||||
2024-10-12 点击数: |
||||||||||||||
|
||||||||||||||
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按照《洪雅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统一部署,为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34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上级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政策,特别是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合理、从低制定收费标准。 二、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尽快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单独计量和充电线路改造;并积极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三、县市场监管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四、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并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对电动自行车供电设施运营单位的直接供电。 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事关民生,相关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价格行为社会关注度高。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对充电收费行为不规范、充电费用偏高等问题,适时召开专题会研究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降低充电收费,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本通知事项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