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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五家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1 | ||||||||||||||
2023-04-14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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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五家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1 1.2023年2月24日,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福源康大药房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福源康大药房存在销售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违约情形。2022年12月30日,顾客沈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737元,包含保健品“猴头菇蛋白粉”1听168元。 洪雅县福源康大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个人账户】乙方应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刷卡、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药械费用。”第一条“乙方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日用品、主副食品、X食健字类、X卫健字类、X妆X字类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费用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协议”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五点“使用个人账户刷卡(含医保电子凭证,下同)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涉及费用1000元以下”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参保人刷卡购买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违规金额168元,并处3倍违约金504元,合计672元。 二、中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一个月,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三、责成洪雅县福源康大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2023年2月10日,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宝康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宝康药店存在:1.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2023年1月15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78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药品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现场随机抽查你店6种药品购销存情况,其中咳露口服液(步长药业)购销存比率为78%,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312元;健胃消食片(华纳福药业)购销存比率为78%,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70元。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违规金额合计382元。3.销售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2023年1月31日顾客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40元,包含保健品“纽斯葆褪黑素”一瓶,涉及违规金额88元。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1255元。 洪雅县宝康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乙方应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刷卡、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药械费用。”第一条“乙方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日用品、主副食品、X食健字类、X卫健字类、X妆X字类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20%或小于80%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费用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协议”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五点“使用个人账户刷卡(含医保电子凭证,下同)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涉及费用1000元以下”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785元,并处2倍违约金1570元,合计2355元。 二、追回咳露口服液(步长药业)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违规金额312元,并处2倍违约金624元,合计936元。 三、追回健胃消食片(华纳福药业)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违规金额70元,并处2倍违约金140元,合计210元。 四、追回参保人刷卡购买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违规金额88元,并处3倍违约金264元,合计352元。 五、以上涉及违规金额1255元,处违约金2598元,共计3853元。 六、中止定点零售药房服务协议一个月,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七、责成洪雅县宝康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 2023年2月28日,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百草堂药房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百草堂药房存在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2年12月20日宋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4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21日曾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0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740元。 洪雅县百草堂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740元,并处2倍违约金1480元,共计2220元。 二、责成洪雅县百草堂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4. 2023年2月22日,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大路药房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大路药房存在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1月7日汪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66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6日徐某某费个人账户刷卡156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422元。 洪雅县大路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422元,并处2倍违约金844元,共计1266元。 二、责成洪雅县大路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5. 2023年2月10日,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福恩药房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福恩药房存在药品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的违约情况。现场抽查洪雅县福恩药房6种药品,其中小儿咳喘颗粒(小葵花)购销存比率为60%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378元,连花清瘟胶囊(连花)购销存比率为79%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40元。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418元。 洪雅县福恩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三点“药械购销存比率大于120%或小于8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小儿咳喘颗粒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违规金额378元,并处2倍违约金756元,合计1134元。 二、追回连花清瘟胶囊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违规金额40元,并处2倍违约金80元,合计120元。 三、以上涉及违规金额418元,违约金836元,共计1254元。 四、责成洪雅县福恩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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