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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五家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2 | ||||||||||||||
2023-04-14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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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五家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 1.2023年2月22日,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康仁药房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康仁药房存在药品购销存超购销存比率的违约情形。现场抽查洪雅县康仁药房6种药品,其中止咳宝片购销存比率为78%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310元;风寒感冒颗粒购销存比率为116%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505元。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815元。 洪雅县康仁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1倍支付违约金”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10%且小于等于120%,或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的”;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20%或小于8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止咳宝片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310元,并处2倍违约金620元,合计930元。 二、追回风寒感冒颗粒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505元,并处1倍违约金505元,合计1010元。 三、以上涉及违规金额815元,违约金1125元,共计1940元。 四、责成洪雅县康仁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2023年2月22日,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康润药房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康润药房存在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2年9月7日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10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8月15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00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9月7日顾客余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68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8月12日顾客车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18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6月22日顾客陈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17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1313元。 洪雅县康润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1313元,并处2倍违约金2626元,共计3939元。 二、责成洪雅县康润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 2023年2月21日,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复康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复康店存在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2年7月10日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16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0月30日袁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0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1月12日罗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0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8月8日杜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8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1月25日贾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77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7日韩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74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1152元。 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复康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1152元,并处2倍违约金2304元,共计3456元。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复康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4. 2023年2月10日,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世康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世康店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 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世康店上述行为违反《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进销存管理】“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销售、管理药械,建立进销存登记制度,建立与实际情况一致的购进、销售、库存(以下简称“进销存”)电子台账,留存凭证和票据,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可追溯”。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费用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进销存登记制度、进销存台账、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一个月,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世康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5.2023年2月23日,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友康药房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友康药房存在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1月10日祝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0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20日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8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13日杨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52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7日孙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4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7日孙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4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5日孙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42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17日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39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7日史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16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24日张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11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4日张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1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3443元。 洪雅县友康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3443元,并处2倍违约金6886元,共计10329元。 二、责成洪雅县友康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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