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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三家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
2023-04-14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ylbzj/2023-00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4-14
 发布机构  洪雅县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对我县三家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

1.2023年2月27日,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忠济药房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忠济药房存在:1.药品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现场抽查洪雅县忠济药房6种药品,其中盐酸二甲双胍购销存比率81%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71.1元。2.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2022年12月3日熊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9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1日杜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7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5日尹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7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4日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6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29日邓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5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19日何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4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11日王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4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1日白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1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涉及违规金额2856元。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2927.1元。

洪雅县忠济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信息传输】第一款“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第四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1倍支付违约金”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10%且小于等于120%,或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71.1元,并处1倍违约金71.1元,合计142.2元。

二、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2856元,并处2倍违约金5712元,合计8568元。

三、以上涉及违规金额2927.1元,罚金5783.1元,共计8710.2元。

四、责成洪雅县忠济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2023年2月9日,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康瑞药房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康瑞药房存在销售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违约情况。2022年11月15日,参保人黄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046元,包含保健品“倍健蛋白粉”2听228元。

洪雅县康瑞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个人账户】乙方应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刷卡、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药械费用。”第一条“乙方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日用品、主副食品、X食健字类、X卫健字类、X妆X字类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费用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协议”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五点“使用个人账户刷卡(含医保电子凭证,下同)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涉及费用1000元以下”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参保人刷卡购买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违规金额228元,并处3倍违约金684元,合计912元。

二、中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一个月,从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

三、责成洪雅县康瑞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2023年2月28日,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康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康店存在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2月7日罗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99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20日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90.4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25日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87.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20日王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5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831.9元。

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康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831.9元,并处2倍违约金1663.8元,共计2495.7元。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康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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