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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四家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1
2023-04-24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ylbzj/2023-00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4-24
 发布机构  洪雅县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1.2023年2月16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博信药房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博信药房存在销售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违规情形。2022年4月13日,顾客王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883元,其中包含保健品“汤臣倍健健力多”238元、“汤臣倍健天然维生E”178元;2022年7月31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552元,其中包含化妆品“冰王薰衣草修痕抑菌液”128元;2022年6月28日顾客李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534元,其中包含保健品“汤臣倍健蛋白质粉”428元,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972元。

洪雅县博信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个人账户】乙方应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刷卡、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药械费用。”第一条“乙方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日用品、主副食品、X食健字类、X卫健字类、X妆X字类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根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费用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三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协议4个月”第三条“使用个人账户刷卡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涉及费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参保人刷卡购买保健品、化妆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违规金额972元,并处3倍违约金2916元,合计3888元。

二、中止定点零售药房服务协议1个月,从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

三、责成洪雅县博信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2023年2月28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东垣大药房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东垣大药房存在:1.刷卡或报账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1月26日顾客姜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2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10日顾客彭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5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6日顾客刘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66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1049元。2.销售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情形。2023年1月10日,顾客邓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85元,包含保健品“生命力蛋白粉”1盒375元;2022年12月9日,顾客江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60元,包含保健品“鱼油软胶囊卵磷脂软胶囊”1盒260元;2022年12月14日,顾客周某某全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12元,包含保健品“维生素C片”1瓶178元,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813元。3.药品购销存超购销存比率的情形,随机抽查洪雅县东垣大药房6种药品,其中小儿咽扁颗粒购销存比率为86%,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173元。

洪雅县东垣大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个人账户】乙方应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刷卡、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药械费用。”第一条“乙方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日用品、主副食品、X食健字类、X卫健字类、X妆X字类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费用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协议”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五点“使用个人账户刷卡(含医保电子凭证,下同)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涉及费用1000元以下”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1倍支付违约金”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10%且小于等于120%,或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1049元,并处2倍违约金2098元,合计3147元。

二、追回参保人刷卡购买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违规金额978元,并处3倍违约金2934元,合计3912元。

三、追回小儿咽扁颗粒(江西药都仁和)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173元,并处1倍违约金173元,合计346元。

四、以上涉及违规金额2200元,违约金5205元,共计7405元。

五、中止定点零售药房服务协议一个月,从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六、责成洪雅县东垣大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 2023年2月16日,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广源大药房诗涵加盟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广源大药房诗涵加盟店存在:1.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2年5月18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9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8月2日顾客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5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0月22日顾客梁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74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0月6日顾客温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5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0月19日顾客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74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0月19日顾客邱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7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合计1818元。2.药品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的违规情形。现场随机抽查洪雅县广源大药房诗涵加盟店6种药品购销存情况,其中宝咳宁颗粒(百灵鸟药业)购销存比率为663%,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873.6元;胃康灵胶囊(云南铭鼎药业)购销存比率为152%,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96.6元;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违规金额合计970.2元。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2788.2元。

洪雅县广源大药房诗涵加盟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20%或小于8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1818元,并处2倍违约金3636元,合计5454元。

二、追回宝咳宁颗粒(百灵鸟药业)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873.6元,并处2倍违约金1747.2元,合计2620.8元。

三、追回胃康灵胶囊(云南铭鼎药业)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96.6元,并处2倍违约金193.2元,合计289.8元。

四、以上涉及违规金额2788.2元,处违约金5576.4元,共计8364.6元。

五、责成洪雅县广源大药房诗涵加盟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4.2022年10月12日,省医保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洪雅县洪州药房下街店进行现场审计,发现洪雅县洪州药房下街店存在药师未在处方单审核、调配处签名或盖章的违规情形。

洪雅县洪州药房下街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方外配】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调配销售处方药,并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乙方若为单独管理的门诊特殊疾病处方流转药品的供药药店,销售处方流转药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经执业药师审核无误后方可调配。处方审核、调配必须由执业药师签名,乙方凭电子处方作为销售处方药的有效凭证,建立销售台账,并留存备查。乙方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处方流转药品销售、结算信息全流程可追溯”。

根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限期整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约谈乙方,要求其限期整改”第九项“未做好处方外配服务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责成洪雅县洪州药房下街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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