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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四家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2
2023-04-24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ylbzj/2023-00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4-24
 发布机构  洪雅县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1.2023年2月28日,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俪仁药房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俪仁药房存刷卡或报账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1月21日顾客徐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515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月27日顾客徐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501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26日顾客徐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20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1日顾客龚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40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1日顾客龚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10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9日顾客龚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90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2376元。

洪雅县俪仁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2376元,并处2倍违约金4752元,共计7128元。

二、责成洪雅县俪仁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 2023年2月24日,洪雅县医保局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仁康药房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仁康药房存在药品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的情形,随机抽查洪雅县仁康药房6种药品,其中强力枇杷露(贵州百灵)购销存比率为63%,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185元,抗感颗粒(好医生药业)购销存比率为119%,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497元。

洪雅县仁康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1倍支付违约金”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10%且小于等于120%,或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的”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20%或小于8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强力枇杷露(贵州百灵)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185元,并处2倍违约金370元,合计555元。

二、追回抗感颗粒(好医生药业)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497元,并处1倍违约金497元,合计994元。

三、以上涉及违规金额867元,违约金1549元,共计2416元。

四、责成洪雅县仁康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 2023年2月22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圣丹大药房百会加盟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圣丹大药房百会加盟店存在:1.未建立购销存台账(不能现场提供期初数据)。2.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2023年2月10日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9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6日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86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3日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8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3日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8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8日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2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9日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8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0日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84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3128元。

洪雅县圣丹大药房百会加盟店上述行为违反《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进销存管理】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销售、管理药械,建立进销存登记制度,建立与实际情况一致的购进、销售、库存(以下简称“进销存”)电子台账,留存凭证和票据,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可追溯。”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的基础上,拒付违规金额,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购销存台账、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定点零售药房服务协议一个月,从2023年5月1日到2023年5月31日。

二、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3128元,并处2倍违约金6256元,共计9384元。

三、责成洪雅县圣丹大药房百会加盟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4.2023年2月28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世宏大药房台子街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世宏大药房台子街店存在:1.销售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违规情形。2022年12月2日,顾客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40元,包含保健品“生命力磷脂软胶囊”1盒115元。2.刷卡或报账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2月19日顾客曾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72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日顾客梁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0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3日顾客曾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34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806元。

洪雅县世宏大药房台子街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个人账户】乙方应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刷卡、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药械费用。”第一条“乙方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日用品、主副食品、X食健字类、X卫健字类、X妆X字类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费用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协议”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五点“使用个人账户刷卡(含医保电子凭证,下同)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涉及费用1000元以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参保人刷卡购买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违规金额115元,并处3倍违约金345元,合计460元。

二、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806元,并处2倍违约金1612元,合计2418元。

三、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921元,违约金1957元,共计2878元。

四、中止定点零售药房服务协议一个月,从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

五、责成洪雅县世宏大药房台子街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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