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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四家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3
2023-04-24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ylbzj/2023-00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4-24
 发布机构  洪雅县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1.2023年2月28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世宏大药房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世宏大药房存在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1月12日顾客彭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60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

洪雅县世宏大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600元,并处2倍违约金1200元,共计1800元。

二、责成洪雅县世宏大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 2023年2月23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华蓉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华蓉店存在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1月4日顾客凌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676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6日顾客王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2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30日顾客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5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31日顾客梁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97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1743元。

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华蓉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1743元,并处2倍违约金3486元,共计5229元。

二、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华蓉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 2023年2月28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通过现场核查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庆堂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庆堂店存在:1.刷卡或报账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2月19日顾客龚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536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4日顾客马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50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4日顾客马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50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3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8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1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5日顾客宛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0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3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07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27日顾客陈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9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5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72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8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64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4322元。2.药品购销存超购销存比率的违规情形,随机抽查该店6种药品,其中肾骨片(广西十万山药业)购销存比率为86%,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363元。

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庆堂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1倍支付违约金”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10%且小于等于120%,或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4332元,并处2倍违约金8664元,合计12996元。

二、追回肾骨片(广西十万山药业)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363元,并处1倍违约金363元,合计726元。

三、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4695元,违约金9027元,共计13722元。

四、责成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庆堂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4.2022年10月12日,省医保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眉山市国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城店进行现场审计,发现眉山市国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城店存在部分处方药销售未开具处方单的违规情形。

眉山市国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城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方外配】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调配销售处方药,并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乙方若为单独管理的门诊特殊疾病处方流转药品的供药药店,销售处方流转药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经执业药师审核无误后方可调配。处方审核、调配必须由执业药师签名,乙方凭电子处方作为销售处方药的有效凭证,建立销售台账,并留存备查。乙方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处方流转药品销售、结算信息全流程可追溯”。

根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限期整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约谈乙方,要求其限期整改”第九项“未做好处方外配服务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责成眉山市国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城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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