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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洪雅县洪州药房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
2023-06-09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ylbzj/2023-000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6-09
 发布机构  洪雅县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对洪雅县洪州药房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

2023年5月18日,县医保局接到关于洪雅县洪州药房的投诉举报案件,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通过现场检查、随机比对药店进销存系统与医保前台刷卡数据、电话回访参保人、询问药店负责人及门店工作人员,发现洪雅县洪州药房存在用非特殊门诊病种药品串换为特殊门诊病种药品进行报账的违规情形。2022年12月15日,参保人陈某某刷卡购买连花清瘟胶囊,实际为串换特殊门诊药品心脑宁胶囊进行报销,涉及金额252元;2023年1月12日,参保人赖某新刷卡购买补肺丸实际为串换特殊门诊药品沙美特罗替卡松粉吸入剂进行报销,涉及金额298元;2023年2月28日参保人杨某某刷卡购买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实际为串换特殊门诊药品格列齐特缓释片进行报销,涉及金额282元。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832元。

洪雅县洪州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眉山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特殊疾病Ⅰ类治疗服务补充协议》第九条“乙方不得虚记、串换药品(器械)等上传医保系统报销,不得为非门特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疗保障相关服务”的规定。

根据《2022年眉山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特殊疾病Ⅰ类治疗服务补充协议》第十五条“乙方违反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服务相关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暂停支付,拒付违规费用,已支付的予以追回,由乙方按违规金额的3倍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主协议和本补充协议4个月”第一款“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九条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参保人刷卡购买连花清瘟胶囊,实际串换为特殊门诊药品心脑宁胶囊进行报销违规金额252元,并处3倍违约金756元,共计1008元。

二、追回参保人刷卡购买补肺丸,实际串换为特殊门诊药品沙美特罗替卡松粉吸入剂进行报销违规金额298元,并处3倍违约金894元,共计1192元。

三、追回参保人刷卡购买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实际串换为特殊门诊药品格列齐特缓释片进行报销违规金额282元,并处3倍违约金846元,共计1128元。

四、以上涉及违规金额832元,处违约金2496元,合计3328元。

五、责成洪雅县洪州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6月13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洪雅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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