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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两家定点药店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1 | ||||||||||||||
2023-08-3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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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2月28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对洪雅县俪仁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俪仁大药房存在刷卡或报账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1月21日顾客徐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515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月27日顾客徐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501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26日顾客徐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20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1日顾客龚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40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1日顾客龚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10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9日顾客龚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90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2376元。 洪雅县俪仁大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2376元,并处2倍违约金4752元,共计7128元。 二、责令洪雅县俪仁大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2023年2月23日,洪雅县医保局对洪雅县友康药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友康药店存在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1月10日祝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0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20日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8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13日杨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52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7日孙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4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7日孙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4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5日孙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42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17日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39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7日史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16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24日张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11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4日张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1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3443元。 洪雅县友康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3443元,并处2倍违约金6886元,共计10329元。 二、责令洪雅县友康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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