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大民生信息>>医疗卫生>>正文
关于对我县两家定点药店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2
2023-08-30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ylbzj/2023-000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8-30
 发布机构  洪雅县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1.2023年2月28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对洪雅县世宏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世宏大药房存在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1月12日顾客彭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60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

洪雅县世宏大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600元,并处2倍违约金1200元,共计1800元。

二、责令洪雅县世宏大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2023年2月28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对洪雅县世宏大药房台子街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世宏大药房台子街店存在:1.销售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违规情形。2022年12月2日,顾客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40元,包含保健品“生命力磷脂软胶囊”1盒115元。2.刷卡或报账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2月19日顾客曾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72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日顾客梁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0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3日顾客曾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34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806元。

洪雅县世宏大药房台子街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个人账户】乙方应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刷卡、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药械费用。”第一条“乙方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日用品、主副食品、X食健字类、X卫健字类、X妆X字类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费用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协议”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五点“使用个人账户刷卡(含医保电子凭证,下同)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涉及费用1000元以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参保人刷卡购买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违规金额115元,并处3倍违约金345元,合计460元。

二、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806元,并处2倍违约金1612元,合计2418元。

三、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921元,违约金1957元,共计2878元。

四、中止定点零售药房服务协议一个月,从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

五、责令洪雅县世宏大药房台子街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