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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两家定点药店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4
2023-08-30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ylbzj/2023-000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8-30
 发布机构  洪雅县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1.2023年2月28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对洪雅县东垣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东垣大药房存在:1.刷卡或报账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1月26日顾客姜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2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10日顾客彭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5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6日顾客刘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66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1049元。2.销售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情形。2023年1月10日,顾客邓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85元,包含保健品“生命力蛋白粉”1盒375元;2022年12月9日,顾客江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60元,包含保健品“鱼油软胶囊卵磷脂软胶囊”1盒260元;2022年12月14日,顾客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12元,包含保健品“维生素C片”1瓶178元,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813元。3.药品购销存超购销存比率的情形,随机抽查洪雅县东垣大药房6种药品,其中小儿咽扁颗粒购销存比率为86%,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173元。

洪雅县东垣大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个人账户】乙方应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刷卡、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药械费用。”第一条“乙方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日用品、主副食品、X食健字类、X卫健字类、X妆X字类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费用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协议”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五点“使用个人账户刷卡(含医保电子凭证,下同)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涉及费用1000元以下”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1倍支付违约金”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10%且小于等于120%,或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1049元,并处2倍违约金2098元,合计3147元。

二、追回参保人刷卡购买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违规金额978元,并处3倍违约金2934元,合计3912元。

三、追回小儿咽扁颗粒(江西药都仁和)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173元,并处1倍违约金173元,合计346元。

四、以上涉及违规金额2200元,违约金5205元,共计7405元。

五、中止定点零售药房服务协议一个月,从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六、责令洪雅县东垣大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2023年2月16日,洪雅县医保局对洪雅县广源大药房诗涵加盟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广源大药房诗涵加盟店存在:1.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2年5月18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9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8月2日顾客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5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0月22日顾客梁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74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0月6日顾客温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5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0月19日顾客杨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74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0月19日顾客邱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7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合计1818元。2.药品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的违规情形。现场随机抽查洪雅县广源大药房诗涵加盟店6种药品购销存情况,其中宝咳宁颗粒(百灵鸟药业)购销存比率为663%,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873.6元;胃康灵胶囊(云南铭鼎药业)购销存比率为152%,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96.6元;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违规金额合计970.2元。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2788.2元。

洪雅县广源大药房诗涵加盟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20%或小于8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1818元,并处2倍违约金3636元,合计5454元。

二、追回宝咳宁颗粒(百灵鸟药业)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873.6元,并处2倍违约金1747.2元,合计2620.8元。

三、追回胃康灵胶囊(云南铭鼎药业)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96.6元,并处2倍违约金193.2元,合计289.8元。

四、以上涉及违规金额2788.2元,处违约金5576.4元,共计8364.6元。

五、责令洪雅县广源大药房诗涵加盟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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