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大民生信息>>医疗卫生>>正文
关于对我县三家定点药店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
2023-08-30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ylbzj/2023-000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8-30
 发布机构  洪雅县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1.2023年2月28日,洪雅县医保局对洪雅县百草堂药房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百草堂药房存在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2年12月20日宋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4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21日曾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0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740元。

洪雅县百草堂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740元,并处2倍违约金1480元,共计2220元。

二、责令洪雅县百草堂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2023年2月22日,洪雅县医保局对洪雅县康润药房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康润药房存在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2年9月7日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10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8月15日顾客李某所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00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9月7日顾客余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68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8月12日顾客车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18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6月22日顾客陈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17元,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1313元。

洪雅县康润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1313元,并处2倍违约金2626元,共计3939元。

二、责令洪雅县康润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2023年2月22日,洪雅县医保局对洪雅县大路药房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大路药房存在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1月7日汪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266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6日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56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422元。

洪雅县大路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422元,并处2倍违约金844元,共计1266元。

二、责令洪雅县大路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