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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两家定点药店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6 | ||||||||||||||
2023-08-3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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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2月10日,洪雅县医保局对洪雅县宝康药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宝康药店存在:1.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2023年1月15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78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药品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现场随机抽查洪雅县宝康药店6种药品购销存情况,其中咳露口服液(步长药业)购销存比率为78%,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312元;健胃消食片(华纳福药业)购销存比率为78%,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70元。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违规金额合计382元。3.销售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2023年1月31日顾客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40元,包含保健品“纽斯葆褪黑素”一瓶,涉及违规金额88元。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1255元。 洪雅县宝康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乙方应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刷卡、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药械费用。”第一条“乙方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日用品、主副食品、X食健字类、X卫健字类、X妆X字类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20%或小于80%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费用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协议”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五点“使用个人账户刷卡(含医保电子凭证,下同)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涉及费用1000元以下”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785元,并处2倍违约金1570元,合计2355元。 二、追回咳露口服液(步长药业)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违规金额312元,并处2倍违约金624元,合计936元。 三、追回健胃消食片(华纳福药业)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违规金额70元,并处2倍违约金140元,合计210元。 四、追回参保人刷卡购买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违规金额88元,并处3倍违约金264元,合计352元。 五、以上涉及违规金额1255元,处违约金2598元,共计3853元。 六、中止定点零售药房服务协议一个月,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七、责令洪雅县宝康药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2023年2月28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庆堂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庆堂店存在:1.刷卡或报账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情形。2023年2月19日顾客龚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536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4日顾客马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50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4日顾客马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50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3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8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1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5日顾客宛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0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3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407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27日顾客陈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9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2月15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72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8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64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4322元。2.药品购销存超购销存比率的违规情形,随机抽查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庆堂店6种药品,其中肾骨片(广西十万山药业)购销存比率为86%,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363元。 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庆堂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1倍支付违约金”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10%且小于等于120%,或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4332元,并处2倍违约金8664元,合计12996元。 二、追回肾骨片(广西十万山药业)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363元,并处1倍违约金363元,合计726元。 三、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4695元,违约金9027元,共计13722元。 四、责令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余庆堂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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