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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两家定点药店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7
2023-08-30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ylbzj/2023-000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8-30
 发布机构  洪雅县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1.2022年10月12日,省医保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眉山市国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城店进行现场审计,发现眉山市国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存在部分处方药销售未开具处方单的违规情形。

眉山市国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方外配】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调配销售处方药,并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乙方若为单独管理的门诊特殊疾病处方流转药品的供药药店,销售处方流转药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经执业药师审核无误后方可调配。处方审核、调配必须由执业药师签名,乙方凭电子处方作为销售处方药的有效凭证,建立销售台账,并留存备查。乙方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处方流转药品销售、结算信息全流程可追溯”。

根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限期整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约谈乙方,要求其限期整改”第九项“未做好处方外配服务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责成眉山市国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2022年10月12日,省医保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洪雅县洪州药房下街店进行现场审计,发现洪雅县洪州药房下街店存在药师未在处方单审核、调配处签名或盖章的违规情形。

洪雅县洪州药房下街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方外配】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调配销售处方药,并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乙方若为单独管理的门诊特殊疾病处方流转药品的供药药店,销售处方流转药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经执业药师审核无误后方可调配。处方审核、调配必须由执业药师签名,乙方凭电子处方作为销售处方药的有效凭证,建立销售台账,并留存备查。乙方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处方流转药品销售、结算信息全流程可追溯”。

根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限期整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约谈乙方,要求其限期整改”第九项“未做好处方外配服务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责成洪雅县洪州药房下街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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