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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两家定点药店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8 | ||||||||||||||
2023-08-3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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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2月24日,洪雅县医保局对洪雅县仁康药房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仁康药房存在药品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的情形,随机抽查洪雅县仁康药房6种药品,其中强力枇杷露(贵州百灵)购销存比率为63%,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185元,抗感颗粒(好医生药业)购销存比率为119%,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497元。 洪雅县仁康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1倍支付违约金”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10%且小于等于120%,或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的”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20%或小于8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强力枇杷露(贵州百灵)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185元,并处2倍违约金370元,合计555元。 二、追回抗感颗粒(好医生药业)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497元,并处1倍违约金497元,合计994元。 三、以上涉及违规金额867元,违约金1549元,共计2416元。 四、责令洪雅县仁康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2023年2月10日,洪雅县医保局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世康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世康店存在未建立购销存台账的违约情形。 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世康店上述行为违反《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进销存管理】“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销售、管理药械,建立进销存登记制度,建立与实际情况一致的购进、销售、库存(以下简称“进销存”)电子台账,留存凭证和票据,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可追溯”。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费用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本协议”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建立进销存登记制度、进销存台账、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中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一个月,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二、责令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世康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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