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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两家定点药店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11 | ||||||||||||||
2023-08-3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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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2月22日,洪雅县医保局对洪雅县康仁药房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康仁药房存在药品购销存超购销存比率的违约情形。现场抽查洪雅县康仁药房6种药品,其中止咳宝片购销存比率为78%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310元;风寒感冒颗粒购销存比率为116%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505元。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815元。 洪雅县康仁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1倍支付违约金”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10%且小于等于120%,或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的”;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20%或小于8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止咳宝片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310元,并处2倍违约金620元,合计930元。 二、追回风寒感冒颗粒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505元,并处1倍违约金505元,合计1010元。 三、以上涉及违规金额815元,违约金1125元,共计1940元。 四、责令洪雅县康仁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2023年2月27日,洪雅县医保局对洪雅县忠济药房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忠济药房存在:1.药品购销存比率超正常范围。现场抽查洪雅县忠济药房6种药品,其中盐酸二甲双胍购销存比率81%超正常范围,涉及违规金额71.1元。2.刷卡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2022年12月3日熊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9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1日杜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7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5日尹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7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4日杨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6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29日邓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5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19日何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4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1月11日王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40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2年12月11日白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31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涉及违规金额2856元。以上共计涉及违规金额2927.1元。 洪雅县忠济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信息传输】第一款“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第一款“【购销存台账】乙方购入的药械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应对进库、出库、实时库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和凭证”。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协议期内,首次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的”;第四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按以下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1倍支付违约金”第三点“药械进销存比率大于110%且小于等于120%,或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超购销存比率违规金额71.1元,并处1倍违约金71.1元,合计142.2元。 二、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2856元,并处2倍违约金5712元,合计8568元。 三、以上涉及违规金额2927.1元,违约金5783.1元,共计8710.2元。 四、责令洪雅县忠济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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