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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两家定点药店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13 | ||||||||||||||
2023-08-3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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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2月24日,洪雅县医保局对洪雅县福源康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福源康大药房存在销售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违约情形。2022年12月30日,顾客沈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737元,包含保健品“猴头菇蛋白粉”1听168元。 洪雅县福源康大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个人账户】乙方应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刷卡、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药械费用。”第一条“乙方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日用品、主副食品、X食健字类、X卫健字类、X妆X字类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费用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协议”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五点“使用个人账户刷卡(含医保电子凭证,下同)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涉及费用1000元以下”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参保人刷卡购买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违规金额168元,并处3倍违约金504元,合计672元。 二、中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一个月,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三、责令洪雅县福源康大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2023年2月9日,洪雅县医保局对洪雅县康瑞药房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药店大金额销售登记情况、抽查比对医保支付结算系统的刷卡记录和本地销售系统记录、随机购销存盘点,发现洪雅县康瑞药房存在销售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违约情况。2022年11月15日,参保人黄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046元,包含保健品“倍健蛋白粉”2听228元。 洪雅县康瑞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个人账户】乙方应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刷卡、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药械费用。”第一条“乙方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日用品、主副食品、X食健字类、X卫健字类、X妆X字类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依据《2022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约责任-中止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约谈乙方,在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按违规费用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中止协议”第一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协议1个月”第五点“使用个人账户刷卡(含医保电子凭证,下同)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涉及费用1000元以下”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参保人刷卡购买保健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违规金额228元,并处3倍违约金684元,合计912元。 二、中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一个月,从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 三、责令洪雅县康瑞药房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中止协议期间,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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