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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忠诚店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 | ||||||||||||||
2023-09-26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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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忠诚店违约行为处理的通报 2023年6月26日,洪雅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携驻院代表对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忠诚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忠诚店存在刷卡或报账与管理系统销售数据不一致的违规问题:2023年4月11日顾客喻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124元,其中35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2023年3月6日顾客李某某消费个人账户刷卡58元,门店销售系统未找到对应销售记录。以上涉及违规金额共计93元。 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忠诚店上述行为违反了《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三十四条“【信息传输】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发生的药械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后24小时内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的规定。 依据《2023年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乙方较严重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拨付乙方医保费用,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2倍违约金(相关违约行为不涉及费用但属于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按每次1000元向甲方支付,下同)。”第二项“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费用的2倍支付违约金”第一点“发生未实时传输或不按甲方规定传输参保人购药、结算等相关信息,包括上传的购买药械明细与参保人实际购买药械明细不符的”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回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违规金额93元,并处2倍违约金186元,共计279元(大写:贰佰柒拾玖元整)。 二、责令洪雅县维康药业连锁忠诚店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9月8日前到县医疗保障局接受责任约谈,作出书面承诺,若再次违反协议约定的,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处,直至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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